Haven & King Law Firm
天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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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服务
如果您怀揣着迅速获得美国绿卡或成为美国公民的热切愿望,或者此刻您正面临着移民困境的艰难挑战,甚或您的案件已逐渐演变成错综复杂的难题,那么我们猜想您可能正在面临或遇见以下问题:
1、不差钱,适合我的最快的移民途径是什么?
2、婚绿”有什么法律风险?
3、什么是NIW国家豁免?
4、持有“回美证”是否就一定可以入境美国?
5、“婚绿”伴侣收入不满足申请身份的条件,怎么办?
家庭移民
家庭移民又称亲属移民,就是美国允许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 的外籍亲属,通过亲属的关系,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住权,即 绿卡(Green Card)。家庭移民申请的程序因亲属所在地不同而 异:一是亲属人在海外的情况,二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的情况。 不论是哪种情形,均需要美国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先为其亲属递交 移民申请。
(一)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成员移民
直系亲属移民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和 21 岁以下的未婚子 女。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可以不受任何移民签证名额限制,直接 申请移民美国。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不需要等待漫长的签证排期 就可以申请移民并进行调整身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主要包 括:
美国公民配偶移民(IR-1)
第一种情况是外籍配偶已经身在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民可以提交移民申请(I-130),而外籍配偶可以同时提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
第二种情况是外籍配偶在美国境外。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民需要提交一个移民申请并要求移民局通知其配偶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一旦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就会寄送一份表格和信息包裹「Packet 3」给美国公民。表格填写完成后,外籍配偶可以前往美国海外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在外籍配偶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境内的那天,他/她即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美国公民21岁以下未婚子女移民(IR-2)
流程:同美国公民配偶移民(IR-1)。
美国公民在境外领养的孤儿(IR-3)
第一种情况,海牙公约适用于美国夫妇领养其他公约国的公民,因此,这种领养形式被称为公约领养。在这种领养形式下,有领养意愿的美国夫妇不能指定领养某人,因为被领养人是由相应的公约国提供的。并且,该美国夫妇也不能和该被领养人的亲生父母,孤儿院或者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取得直接联系。
如果被领养人是非海牙领养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另一种领养程序将被适用。此时,该被领养人必须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他们才可能通过领养获得美国绿卡或者公民身份。
美国公民在国内领养的孤儿(IR-4)
I-130程序进行收养并申请被收养人的移民与之前的两种形式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它要求收养人拥有被收养人的法定监护权两年并且和被收养人共同居住两年,另外,绿卡持有者可以适用。I-130程序适用于如下情况的收养:
(1)适用于2008年4月1日之前被收养的儿童申请移民美国。
(2)适用于那些虽然来自于海牙公约缔约国,但是该国出具了书面声明表明该国的有关机构知 道:被收养人在美国境内;即将进行的收养;有关机构已经确认该被收养人的常住地不在该国。
(3)绿卡持有者收养的国外儿童,可以通过F2A移民类别递交I-130为其申请移民,前提是该儿童必须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儿童的定义。
美国公民父母移民(IR-5)
流程:同美国公民配偶移民(IR-1)
(二)美国公民的其他近亲家庭成员移民
美国公民的“其他近亲”家庭成员也可以移民美国,但是他们不像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他们每年都会受移民签证名额的限制,需要排队等候移民签证名额配额。近亲家庭成员移民将分为几个优先类别。优先类别越高,就可能越快地获得绿卡申请资格。
第一类优先:美国公民21岁以上未婚子女(F1)
第三类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F3)
第四类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F4)
以上签证的申请流程是: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
(1)准备资料
(2)制作并提交I-130
(3)通知客户打指纹(等待排期)
(4)提交I-485调整身份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
(1)准备资料
(2)提交I-130 package(等待排期)
(3)NVC 阶段|收到美领馆通知
(4)NVC资料,DS260准备并提交
(5)接到面谈通知
(6)美领馆面谈/入境美国
(三)美国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成员移民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也可以申请绿卡。他们被分在美国移民中的“第二优先”类别。
第二类优先:美国绿卡持有人的未婚子女(F2),该类签证在申请通过后需等待签证排期方可申请美领馆面谈或境内调整身份,以获得绿卡。F2通常分为两种:FB-2(a) 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未婚子女;FB-2(b) 绿卡持有人的年满21岁未婚子女。
以上签证的申请流程是: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
(1)准备资料
(2)制作并提交I-130 package(打指纹)
(3)提交I-485调整身份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
(1)准备资料
(2)制作并提交I-130 package(等待排期)
(3)NVC 阶段|收到美领馆通知
(4)NVC资料,DS260准备并提交
(5)接到面谈通知(美领馆面谈)
(6)入境美国
(四)K-1 未婚妻(夫)临时签证
K-1签证是一种临时非移民签证,允许美国公民可以为居住在国外的外籍未婚夫(妻)申请K-1签证,在签证获批的90天内进入美国并结婚,外籍未婚夫(妻)即可获得绿卡。如果美国公民打算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结婚,或者未婚夫(妻)已经合法居住在美国,则K2签证介绍
K-2签证是为外国未婚夫/妻的未婚子女(21岁以下)到美国来而提供的一种签证。这种签证的目的是让K-1持有者的子女在等待K-1父/母和美国公民完婚期间随其K-1父/母居住在美国。一旦K-1父/母和美国申请人完婚,K-2签证的持有者就可以申请身份调整。
如果美国公民的外籍未婚夫(妻)在境外,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美国公民前往境外结婚,然后再为外籍配偶申请移民。二是先办理K-1未婚夫(妻)签证,等配偶入境后再结婚,这样可以大大节省申请时间。K-1签证审理周期一般为5-7个月。
K-1签证的申请资格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不包括绿卡持有人;
(2)在提交K-1申请前的两年内,申请人和其外国未婚妻(夫)至少见过一次面;
(3)申请人和外国未婚妻(夫)根据美国法律可以自由、合法地结婚;
(4)外国未婚妻(夫)在K-1签证获批后90天内完婚。
K-1签证的申请流程:
(1)准备资料;
(2)准备并提交I-129 package;
(3)NVC 阶段|收到美领馆package;
(4)受益人资料准备并提交美领馆;
(5)提交DS160;
(6)预约美领馆面谈(面谈培训);
(7)美领馆面谈;
(8)体检、入境美国、结婚;
(9)提交I-485调整身份。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根据美国法律,允许美国劳工市场上紧缺的合格人才通过技术或特殊才能的条件申请美国合法永久居住权,即绿卡(Green Card)。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的分类如下: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EB-1)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又称为“杰出人才”移民,体现了美国政府吸引世界各国优秀人才的政策。符合“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无需劳工证,可以自行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不论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均可申请。
第一优先类型包括以下三个具体分类:
(1)专业领域的杰出人才 EB-1(a): EB-1(a)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和高度成就。这些领域包括艺术、科学、教育和商业等。申请人需要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在其领域内取得杰出成就,并且有意愿在美国继续贡献。申请时不需要已在美国获得工作职位,但批准后需进入美国并在相关领域工作。此类申请无需劳工证和雇主支持。
(2)杰出教授/研究人员 EB-1(b):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士是指在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享有国际声誉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此类申请需雇主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聘约。通常由大学或类似学院、科研机构提供工作聘约,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
(3)跨国公司主管/经理 EB-1(c): 跨国公司经理/主管 EB-1(c)类移民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并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EB-1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EB-1移民申请(I-140) 申请人准备材料,律师提交EB-1移民申请,移民局审核并裁定。一般需要2-3个月收集材料,律师需要1-2周准备申请。I-140审理常规需要6个月到1年,也可申请加速审理,在15天内获得处理结果。如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移民局后30-90天提供回复,移民局会在60天内裁定。如果顺利,申请人可能在2周内收到EB-1移民申请批准信,通常半年内会有结果。
第二步:I-485调整身份由于目前EB-1不需要等待移民排期,EB-1移民申请批准后,可以立即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或安排移民签证面谈。一般情况下,递交调整身份申请后,通常在6-8个月内会有结果。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专业/技术人才EB-2)
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也称为“高级学位的专业/特殊技能人才”移民,旨在填补美国某些紧缺劳工领域的人才需求。根据移民法规定,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与专业相关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可以由美国雇主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EB-2绿卡申请正常流程为:
(1)提交PERM劳工证申请;
(2)递交I-140移民申请;
(3)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
美国NIW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也叫做高技术移民,属于EB-2中的一个特殊类别。不需要劳工证即可递交申请,被称为大众化的美国绿卡申请途径。适合人群,硕士/博士等+3-5年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生加上5-10年工作经验。
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技术/非技术工人EB-3)
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也称为“熟练技术、专业/非技术工人”移民,旨在满足美国某些紧缺劳工市场的需求,吸引合格的技术工人。第三类优先分为熟练工人、拥有学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非技术类工人。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申请正常流程为:
技术/非技术工人EB-3申请正常流程与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EB-2)相同。
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特殊人员移民EB-4)
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也称为“特殊人员移民”,主要适用于宗教工作者。这包括为宗教组织工作的、具备职业素养和才能的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或参与宗教使命的人士。
特殊人员移民(EB-4)申请的正常流程:
(1)提交I-360移民申请;
(2)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美国);
(3)或者申请移民签证面谈(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
投资移民(EB-5)
EB-5(Employment-based Fifth Preference),即“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签证”,是美国提供给海外投资人的基于就业类型的绿卡。满足通过投资为美国“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获得美国绿卡。
EB-5投资移民政策调整和改进之后,在海外投资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投资,即通过个人投资项目或是通过参与已经经过美国移民局认证批准地 “区域中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EB-5乡村项目(免排期)
乡村地区是属于TEA(目标就业区域)中的一种。是不属于大都市统计区(MSA)或人口在 20,000 人及以上的城市或城镇外边界内的区域。是2022年《EB-5改革和诚信法案》中的优势项目。
乡村项目优势
(1)更低的最低投资资金门槛(80万美金)
(2)乡村项目具有有限审批权
(3)乡村项目特别预留2000个名额,当年未使用的名额可以保留至下一年使用
(4)申请者若位于美国境内,I-526和I-485可以同时提交
(5)处理速度快,跳过普通EB-5项目长达数十年的排期进程
(6)低风险投资项目易于寻找
EB-5申请资格:
(1)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
(2)移民申请人将80万美元投资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中;
(3)向移民局证明投资款的合法来源;
(4)无传染性疾病;无犯罪记录。
EB-5申请流程:
(1)选定投资项目
(2)向美国监管账户汇入投资款
(3)递交I-526申请
(4)I-526获批
(5)美国领事馆面试
(6)取得签证登陆获得临时绿卡
(7)I-829解除条件
(8)获得永久绿卡
政治庇护
在美国,政治庇护是为那些因政治思想、宗教信仰、集会结社、国籍种族等原因,回到原居地可能面临迫害恐惧的外籍人士提供的权利。获得美国的政治庇护意味着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和居住。申请成功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即绿卡),而在获得政治庇护后五年,还有资格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
(1)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在原国家可能受到迫害。
(2)已在美国居住,或者已经在美国境内。
(3)入境美国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或提供免除一年申请期限的证明(根据 INA §208(a) 申请)。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申请政治庇护:
(1)在抵达美国入境口岸时提出美国庇护请求。
(2)在抵达美国后的一年内向移民局递交庇护申请。
(3)在美国居住一年后,根据原居地情况的变化,申请庇护。
不论申请者持有何种签证或是否没有签证入境,均有资格申请。
申请政治庇护的流程:
主动申请庇护:主动向移民局申请接受审查以入境美国。
(1) 提交政治庇护申请 (I-589)。
(2) 提交申请后,会收到确认信以及指模采集通知,需前往指定的服务中心或代办处进行指模采集。
(3) 收到面谈通知(通常在递交申请后的21天内)。
(4) 参加面谈。
(5) 等待庇护官员的判断和决定。
被动申请庇护:在启动递解出境程序时,通过移民法庭提出申请。
为配偶及子女申请来美:
获得庇护后,配偶和年龄不满21岁的子女均有资格获得美国的庇护,并可申请将外国配偶及子女带至美国。
U受害人签证
U签证是为某些犯罪活动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移民救济形式,并作为一种工具来帮助执法部门查明罪犯和帮助受害者。U签证为持有人临时提供4年居留期限,其中一些持有人最终有资格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U签证适用于以下条件的受害者:
1、 成为符合条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2、 因成为犯罪行为受害者遭受严重身体或精神虐待;
3、 控制犯罪活动的信息。未满16岁或无行为能力者,可以由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代表提供信息;
4、 协助、正在协助或可能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刑事调查或起诉犯罪。未满16岁或因残疾者,父母、监护人或法律代表可以代表协助执法部门;
5、 犯罪行为发生在美国或违反美国法律。
U签证申请流程:
1、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格I-918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会接到一份确认信,说明申请正在处理中。
3、申请人会接到一封信,邀请他们前往面试。
4、如果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则U签证机构需要与申请人约定签证签发和签证领取。
驱逐、递解
在收到递解出境(Removal)命令后,通常需要出庭参加移民法庭的听证。法官会给予您机会提出免于递解的理由。若无法提供理由,法官将不会留情地下令递解出境,之后再合法返回美国的机会将变得渺茫。
以下是免于递解的可能理由:
一、申请免于递解 申请免于递解需要证明在被递解出境后会陷入“极端困境”
例如,可能导致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的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及子女)面临困难,或者本人或家庭成员无法在美国境外生存。通常,在美国居住十年以上的永久居民,根据移民法 INA 212(h) 或 212(i) 可获得此种免除。
二、取消永久居民递解
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永久居民递解:
1、您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并保持至少五年。
2、在被递解之前,您在美国持续居住七年以上(无论身份如何)。
3、未犯任何严重罪行。
4、不属于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准入境类别。
三、取消非永久居民递解符合
以下条件可以取消非永久居民(特别是非法居留者)的递解:
-
在递解程序启动前已在美国持续定居十年,且在美国军队中服务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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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居住十年期间保持良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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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家安全、假婚、刑事犯罪、制造使用假证件等拒绝入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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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或子女在递解后会陷入极端困境。
四、调整永久居留身份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的配偶、遗属或子女,递解庭审期间,您有可能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留身份。此外,如果您曾以婚姻关系获得临时绿卡,但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永久绿卡,而且临时绿卡已失效,仍有机会在递解庭审期间申请变更为永久居留身份。
五、申请庇护及免于递解
若您能证明会因政治见解、宗教信仰、国籍、种族、集会结社或党派成员身份等原因在返回原居地后受到迫害,您可以在递解庭审中申请政治庇护或免于递解。迫害原因可能包括:
-
个人政治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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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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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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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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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会结社或党派成员。
六、获得“登记”特赦身份合法化
若符合美国特赦条件,您可以在递解庭审中申请特赦,并获得美国绿卡。
工作许可(EAD)简介
美国工作许可证(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简称EAD卡,也称工卡)是移民局批准一个外国人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在美国工作的一份授权就业卡。EAD卡是一张卡片,上面有外国人的相片,名字和照片,同时还有有效期的到期时间。拥有了EAD卡,一个外国人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地为任何雇主工作。当然,如果一个外国人有合法的身份如H-1B,L-1,L-2,或者O-1,他/她也能够为特定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无需EAD卡。
申请EAD卡,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I-765表格;
2、I-94表格复印件(正面和背面);
3、如果申请过EAD,还需要以前EAD的复印件;
4、提交申请前30天内拍摄的2张白色背景照片;
5、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EAD资格的支持文件。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和 Re-entry Permit
回美证(Advance Parole)是专门为那些申请绿卡的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一段时间以后可以不需要移民签证或者非移民签证重新进入美国的一种文件。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回美证。如果在离开美国之前没有获得回美证,那么他们必须持有其他有效签证才能再次回到美国。
在美国的外籍人士在以下情况需要申请回美证:
1、身份调整申请处于等待状态;
2、以难民身份入境或被允许入境避难;
3、属于「家庭团圆计划」(Family Unity Program)范畴;
4、在美国境内拥有受保护的临时身份;
5、难民申请正处于等待状态;
6、由于突发状况或者其他一些“善意”的原因不得不临时离开美国。
“回美证”申请需要下列材料:I-485身份调整申请的收据、两张照片、电话号码、Alien No.、姓名、地址、其他类似I-485类申请的收据。
Re-entry Permit则是签发给美国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和附有条件的永久居民(临时绿卡持有者)(Conditional Resident)的。
Re-entry Permit适用于:想要在美国境外停留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永久居民或附有条件的永久居民。想要出境,却又无法从他们国籍所在国取得护照的合法永久居民或附有条件的永久居民。
表面上看,回美证看上去就是一张纸,上面贴有外籍人士的照片,而Re-entry Permit看起来则像一本护照。回美证起到的是一种赴美签证的作用,而Re-entry Permit则更像一本护照的作用。换句话说,持有回美证的外籍人士仍需要拥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才能进入美国,而持有Re-entry Permit的永久居民则不需要外国护照即可以回到美国。回美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Re-entry Permit则是两年。